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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征求《无锡市竺山湖隧道养护和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2024/05/20 1.1w 阅读 109 点赞

  为加强竺山湖隧道的管理,保障竺山湖隧道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无锡市竺山湖隧道养护和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工作,拟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为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6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箱形式反馈我局。

  感谢支持!

  联系电话:82819083  电子邮箱:glzxfz@163.com

  附件:无锡市竺山湖隧道养护和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1日        

 无锡市竺山湖隧道养护和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竺山湖隧道的管理,保障竺山湖隧道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竺山湖隧道的养护和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竺山湖隧道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安全、通风、给排水、消防、电力、照明、通信、养护、维修、监测、监控等设施、设备及其专用建(构)筑物。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竺山湖隧道养护和运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竺山湖隧道及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所属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机构”)具体负责竺山湖隧道的执法管理。

  第四条 竺山湖隧道上方垂直区域及结构边线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为隧道安全保护区。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设置竺山湖隧道安全保护区的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占用、挪动。

  第五条 竺山湖隧道建设工程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合格试运营两年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正式运营。

  竺山湖隧道试运营期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处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三十日内启动专家评估工作;评估未通过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试运营期限自质量事故处理评估通过后重新计算。

  第六条  竺山湖隧道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运营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未办理移交手续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竺山湖隧道的维护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设计、施工、养护等相关工程建设资料、设施设备操作手册等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备品备件。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八条 运营管理单位依法履行运营、养护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治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制风险辨识手册,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运营养护管理手册(以下简称“养护手册”)、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申请或者安排养护运营经费;

  (二)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实际运营情况及时完善养护手册;

  (三)按照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和养护管理,保持养护范围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完好清晰;

  (四)发现养护范围内路面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

  (五)隧道遭遇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突发事件后,及时进行专项安全检测和特殊安全检测;

  (六)建立交通安全监控系统,健全安全检测评估制度,定期对隧道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隧道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情况等,编写竺山湖隧道养护手册,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隧道变电站、设备用房、运行管理中心、应急处置基地等非公用设施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十一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隧道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数据,保证隧道技术档案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承担日常养护工作。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与养护维修规模、技术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养护维修队伍,配备专用养护维修车辆和机械设备。

  第十三条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定,保证养护人员安全和车辆通行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隧道技术等级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二)养护现场设置醒目的警示信号,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维修作业车辆、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物料堆放在作业区内,养护维修作业完毕后,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及时清除冰、雪、积水或者其他障碍物,保障交通畅通;

  (六)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应急抢修时,养护作业车辆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时间、行驶路线、行驶方向、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对于需要封闭交通或者长时间占用行车道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提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执法机构等单位做好交通组织,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除应急抢修作业外,应避免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交通流量高峰期进行养护作业。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根据竺山湖隧道限载、限宽、限高、限长、限速、禁止及限制物品等标准要求,提前实施分流管控措施。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发布竺山湖隧道的通行提示信息。

  第十六条 竺山湖隧道遇有严重损毁、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情形,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并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违反竺山湖隧道限载、限宽、限高、限长、禁止及限制物品等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驶入竺山湖隧道。

  载货车辆应当主动接受车辆限载检测,经检测超过限载标准的,承运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行卸驳载货物,并接受处理。

  运营管理单位配合交通执法机构实施超限运输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

  第十八条 船舶通过竺山湖隧道水域时,应当按照航标设置,在限定的航道内按照规定航速通过。

  第十九条 竺山湖隧道及其结构边线外侧或者隔离栅外侧四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竺山湖隧道;

  (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竺山湖隧道附属设施;

  (三)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四)抛洒滴漏、污染路面或者车载货物触地行驶;

  (五)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乱扔杂物;

  (六)擅自张贴标语、悬挂物品;

  (七)攀坐或者翻越栏杆;

  (八)擅自设置标志标识;

  (九)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十)其他影响竺山湖隧道畅通、危及竺山湖隧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竺山湖隧道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擅自从事采石、采砂、采矿、挖掘、取土、爆破等可能危及竺山湖隧道安全的活动;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锚地设置应当避让竺山湖隧道安全保护区,隧道上方不得设置锚地,并设置禁锚标志。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竺山湖隧道运行秩序,除依法开展的活动外,不得侵占竺山湖隧道建筑控制区。

  车辆通过竺山湖隧道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在竺山湖隧道内停车。

第四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竺山湖隧道出现塌陷、开裂、雨水倒灌等突发情形时,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向运营管理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危急时,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封闭隧道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 运营管理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竺山湖隧道遭遇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竺山湖隧道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增强公众安全意识以及自救、互救和逃生能力。

  第二十五条 运营管理单位定期组织检查通风排烟设施和消防设施,保持设施完好。隧道内应急通道应当设有明显标志,便于开启使用。

  第二十六条 遇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运营管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通行。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运营管理单位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X月X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