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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二

2020/01/13 1.7w 阅读 157 点赞

政策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我国有近3亿农民工,他们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及时获得足额的报酬。

  工程建设领域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条例规定了特别措施:

  一、分账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及其拨付周期,并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此项制度从源头上保障工资的来源并明确相关责任。

  二、实名制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

  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

  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此项制度致力于解决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

  三、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

  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妥善保存备查,专项用于支付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将资金未按约拨付等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施工方的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条例》还规定“两不得”:

  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和代发工资。

  此项制度将人工费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从资金源头上保障各单位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总包代发制度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

  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确认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条例》规定,分包单位:

  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与当月工程进度等一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此项制度减少了工资支付的环节,能够有效减少工资被截留、克扣的风险,确保工资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账户中。 

  五、维权告示制度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

  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此项制度为劳动者依法及时维权指引了正确方向。

  六、其他制度

  (一)垫付制度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条例》规定由其他相关主体先行垫付,具体而言:

  1.建设单位垫付。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总包单位垫付。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二)协调机制和预防机制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