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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 限额(试行)》的通知

2018/01/28 2.0w 阅读 198 点赞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4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1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40号)规定,评估确定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资格。

  二、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参照本市工伤医疗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不能使用的,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结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更换。

  四、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实施,本市原执行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在本通知施行前过渡到位,平稳衔接。原《关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人社发〔2016〕65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413号)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2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