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探矿机械总厂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对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我局对你们提交的申请办学的有关材料进行了综合审查,并对办学的主体资格、内部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注册资金、办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和有关教学文件等办学所必备的软、硬件进行了审核、勘验和评估。经研究,同意举办“无锡市锡探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许可证号码为:人社民3202174000057号。
学校性质为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实行董事会制度,裴超同志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希伦同志任校长。
办学类型(工种):车工(四、五级)、焊工(四、五级)、数控车工(四、五级);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办学地点:新吴区锡达路555号。
学校开办后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自身办学行为,保证办学质量。要建立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规范收费行为,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及时向审批机关做好有关材料的备案工作。要加强培训与就业的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建立培训学员档案,做好对培训学员的就业推荐和跟踪服务工作,努力为社会培养和输送合格的技能型人才。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