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有关安排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35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抓紧制定任务分工,进一步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各级人社部门要明确牵头局长、牵头科室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于6月20日前报市人社局。
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地要抓紧建立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平台作用,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制定的指导服务、突发事件预防和调处等工作,对因职工安置导致的突发事件,要迅速摸清情况、控制事态、依法依规处置,并及时上报市人社局。
三、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各地人社部门要主动联系发改、经信、国资等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锁定本地区过剩产能企业,深入企业,摸清底数,掌握真实情况,按照统一格式的职工花名册,采集企业名称、性质、职工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和职工分流安置情况,及时准确将企业和职工信息录入人社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信息系统”,并根据人员分流安置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建立精准到企业、具体到人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实名制动态数据库。各地要于每季度末2个工作日内,将辖区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以及问题与建议等,经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申香娟 电话:82411305
董泽飞 电话:81824322
附件: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有关安排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35号)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