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6〕30号)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61号)精神,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积极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现就适当降低我市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我市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
二、市、市(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自6月份开始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市、市(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
三、我市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不影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