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创建和谐劳资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提升创建和谐劳资关系活动工作质量,更好发挥典型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的决定》(锡委发〔2009〕12号)、《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劳资关系街道(镇)”活动的实施意见》(锡劳社劳薪〔2009〕6号)、《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苏劳社〔2006〕47号)、《关于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锡工联发〔2006〕6号)的要求,现就创建和谐劳资关系街道(镇)、工业园区、企业,以及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的评选条件、评分标准和组织领导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和谐劳资关系街道(镇)评选条件
1、协调劳资关系组织队伍健全。街道(镇)党委、领导重视和谐劳资关系创建工作,协调劳资关系工作小组组长由街道(镇)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劳动保障、工会、综治、调解、商会等部门和组织共同组成,并设立办公室;街道(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劳资关系协理员;辖区各社区(村)至少聘请1名兼职劳资关系协理员;辖区内已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达95%以上。
2、劳动保障维权渠道便捷。街道(镇)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室)、劳动保障监察中队,辖区内每2个社区(村)至少有1名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及时受理劳资双方诉讼请求和劳动者举报投诉,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渠道便捷,并能得到较好的保障。
3、民主管理制度规范。辖区内25人以上用人单位工会动态组建率、职工入会率、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分别达到95%、98%、96%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建章率、基本合格率均达到100%,中小企业建章率、基本合格率分别达到90%、60%以上,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达95%以上,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厂务(政务、事务)公开制度健全规范;劳动保障、工会等组织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有力,完成建立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制度。
4、劳动保障服务工作主动。街道(镇)设立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集体协商工作指导、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服务窗口。能认真贯彻执行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劳动保障、工会等法律法规,深入用人单位开展走访服务,掌握辖区用人单位劳资关系运行情况,帮助用人单位健全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指导、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规范用工,支持引导劳资双方正确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劳资矛盾预防化解工作有力。街道(镇)协调劳资关系工作小组对社区(村)劳资关系预警和劳资关系协调工作指导得力,街道(镇)、社区(村)两级劳资矛盾预防机制健全,广泛开展劳资关系预警工作,劳资关系预警点单位明确到人,跟踪服务工作及时主动,掌握劳资关系运行动态情况。劳资纠纷调处工作积极主动,热情接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信、来访,劳资纠纷化解及时,辖区内没有群体性劳资突发性事件。街道(镇)、社区(村)两级均建立辖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础信息、走访服务工作、劳资关系预警、劳资争议调解等基础台账,填写及时、规范。
(二)和谐劳资关系工业园区评选条件
1、协调劳资关系组织健全。园区依法建立工会和商会组织,支持工会和企业积极开展活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协商,积极预防劳资矛盾,及时化解劳动纠纷,园区内没有发生重大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园区内25人以上企业工会动态组建率、职工入会率分别达到95%、98%以上,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达95%以上,园区内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工会依法履行维权的基本职责。
2、劳动用工合法规范。园区内企业依法建立和健全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建章率、基本合格率分别达到90%、60%以上,园区内企业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3、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园区内已建工会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达96%以上,所签工资集体协议内容具体、程序合法,并重点保障企业一线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企业职工工资年度增长幅度。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已通过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4、劳动保护措施到位。园区内企业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三级”培训制度,切实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无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严格执行国家工时、休息休假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规定,没有违法使用童工问题。
5、企业文化建设成效明显。园区工会和商会组织积极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企业关爱员工,员工热爱企业,以及“创学习型企业、争当知识型职工、树新时期职工形象”等活动,引导企业结合单位实际,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教育职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职工素质和企业竞争力明显提升。
(三)和谐劳资关系企业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以及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健全,内容合法,用工规范,依法经营,按章纳税,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被评为市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的。
2、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合同管理规范,全员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调解工作有力,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完善,无重大劳动违法案件,无因劳动纠纷引发职工集体上访事件。
3、集体协商制度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效果好、质量高,企业履行协议积极主动,一线职工年度收入增长比例列本地区本行业前茅。无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和瞒报漏报欠缴社会保险费现象。
4、工会组织健全,活动正常。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工作达到规范要求,做到有班子、有牌子、有制度、有活动、有场所、有经费。
5、以职代会(职工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健全,职代会、厂务公开,特别是劳动者权益公开有细则或实施办法,并能执行。依法吸收工会和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6、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劳动安全设施、劳动保护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未发生重大工伤、中毒、职业危害和其他损害职工身心健康或导致死亡的事故。
7、企业管理理念、企业文化建设、职工培训制度良好,能按规定提足用好职工教育经费,保障职工参加职业培训,主动提升职工素质。职工关心企业,热爱本职,队伍稳定。
(四)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选条件
1、达到书面审查A类标准。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选以书面审查为基础,每年从被评定为上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A类的企业中,择优选定诚信企业培育对象,并向其发出《劳动保障诚信培育单位告知书》。被选定的企业且有有争创无锡市劳动保障诚信企业意愿的,可通过书面申请或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等,列入年度劳动保障诚信培育单位。
2、积极配合诚信培育。市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统一组织诚信企业培育工作,采取走访服务、召开座谈会,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指导帮助企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等方式,实施培育工作。企业有较强的争创劳动保障诚信企业意识,对培育指出问题纠正及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关心爱护职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明显增强。
二、评分标准(见附件)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市创建和谐劳资关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和谐劳资关系创建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各市(县)、区创建和谐劳资关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按照《决定》精神和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好、实施好,共同推进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
(二)严密组织。和谐劳资关系创建活动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在全社会营造良好创建活动的环境和氛围。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创建活动方案和标准。
(三)评选表彰。和谐劳资关系街道(镇)、工业园区、企业的考核评审工作,要与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定相结合,并将劳动保障诚信企业作为和谐劳资关系企业考核评审的基础,未被评定为市级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的,不得申请和谐劳资关系企业;和谐劳资关系街道(镇)和园区的评审,要与辖区内和谐劳资关系企业和劳动保障诚信企业比例相挂钩。创建活动实行年度评审、命名、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使创建活动成为推进我市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亮点”和“品牌”,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
附件:
1、和谐劳资关系街道(镇)评分标准表
2、和谐劳资关系工业园区评分标准表
3、和谐劳资关系企业评分标准表
4、劳动保障诚信企业测评表
下载:附件.doc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