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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1年度市区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锡人社发〔2011〕170号)

2011/06/30 2.0w 阅读 414 点赞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999〕16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对市区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增加190元,二级增加180元,三级增加170元,四级增加160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145元和130元。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完全护理依赖增加125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增加7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二、2011年7月1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69元。

  三、2011年7月1日起,市区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929元。

  四、江阴市、宜兴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统筹地区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调整。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