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分中心、管理部:
在执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43号)时,遇下列情形,对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按下列规则认定:
一、职工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成的组合贷款后,又将该笔组合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其办理的上述组合贷款和转换贷款合并认定为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被拆迁后,又购房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其已办理的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三、职工家庭拥有的唯一住房被政府收购并且无其他购房记录,能提供政府收购证明和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该职工家庭视同首次购房。
四、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因变更购房合同、借款人、借款期限等原因需将原贷款还清后重新办理的,对上述已办理的贷款和重新办理的贷款合并认定为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特此通知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