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职工、各部室、各分支机构:
为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各项管理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对我市现行有关规定作下列调整:
一是完善《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职工申请办理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产权人子女的配偶可参照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是调整《无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第一条,无锡市行政区域以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无锡市户籍,在无锡市购买自住住房时,持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