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32号其公司内建设一幢停车场,于2013年8月取得建字第3202012013X015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进行第一次建设,又于2020年10月取得建字第32021420200026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进行第二次建设,两次建设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两次改扩建后停车场为2层,建设总面积为23179.84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6年3月25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贰仟肆佰贰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