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苏公交[2006]145号
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08-3-28
主发单位: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公安厅、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宣传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工商局、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江苏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为实现公路超限超载运输长效管理,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近日,江苏省交通厅、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厅、财政厅、质监局、工商局、物价局、安监局、法制办、纠风办等13个部门,联合制定了《江苏省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长效管理意见》
“意见”的指导思想为: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重点,以建立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机制为目标,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政策和相关规定,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源头管理,突出制度创新,注重标本兼治,维护经济运行秩序,保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建设。
“意见”的工作目标为: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同配合的治理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依法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实施多层面、全方位、有效的治理,通过源头治理保障有力、路面治理执法有效、超限超载有效控制,确保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意见”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其中交通部门的主要职责为:对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运输等货物集散地进行源头监督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装载;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非法货运配载、运输企业信息;进行固定式治超站点选址、建设;路面查处违法超限车辆;路面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
为了强化源头管理,“意见”要求交通部门应加强对车辆货物装载场(站)的检查,对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加强对从事违法超限运输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从事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活动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
为强化路面治理,“意见”提出:干线公路省界入口、主要节点路段可配备车辆自行称重检测设施、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疏导通道、卸驳载场所及设施,并设立相应的警告、引导标志,提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自行卸驳载、消除违法状态后行驶;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根据辖区路网情况,按照交通部固定式治超检测点建设标准和我省干线公路治超检测站点布局规划,建设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各高速公路出口可依托收费站设立治超站点,也可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实施流动检查;普通干线公路路面治超可采用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办法,在重要节点路段设立固定式治超站点,并根据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除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外,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或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对被查处的超限超载部分货物实施卸载;交通部门对被查处的超限超载运输车驾驶员应当场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经教育后放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查处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应给予违章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驾驶人,应依法予以扣留驾驶证、组织学习和考试。
为了确保治超工作顺利进行,“意见”要求:建立由各级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势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保障治超工作健康、稳定、有序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交通、公安等部门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切实加大专项资金投放,确保治超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切实家大专项资金投放,确保治超工作经费全额拨付,改善治超工作条件,保证治超工作需要;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高速公路治超工作,保证治超工作基本投入;各地应当进一步健全联合治超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落实治超人员,保障治超投入;各级宣传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治超宣传工作,建立治超宣传保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落实治超人员,保障治超投入;各级宣传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治超宣传工作,建立治超宣传保障机制,加大治超宣传教育的力度,对媒体及公众发布的信息应统一渠道、统一口径;各相关部门应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