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
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综合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综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2009年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无锡市区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行动计划(2008—2010)》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为公交企业)服务质量及财务指标的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无锡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汽车经营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加强公共交通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对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的长效监管机制,引导和促进公交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同时,科学核算营运成本和费用,加强财务成本管理,提高公交企业经济效益。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考核办法由无锡市优先发展城市公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由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工作;企业财务指标考核由市财政局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公交企业上年度实际经营成本状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无锡市优先发展城市公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服务质量考核。服务质量考核是指对公交企业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六条财务指标考核。包括公交企业的收入费用率、千车公里成本、燃油油耗、车辆维修费用率、人车比等方面的考核。
第七条公交企业综合考核的标准详见附件,并将根据城市公交发展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原则上一年为一个周期。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八条考核采取综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行业检查与市民监督相结合、中介机构测评与行风监督相结合、普查与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台帐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与奖惩
第九条政府设立公交企业综合考核奖励基金,鼓励从事城市公共交通汽车经营的企业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条综合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年度内奖励资金发放的依据。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服务质量部分占60分,财务指标部分占40分,分别由服务质量考核得分和财务指标考核得分按比例折算得出。
(一)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公交企业,考核奖励资金全额兑现;
(二)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至70分(含70分)之间的公交企业,考核奖励资金按照每多扣1分扣减1个百分点(1%)兑现;
(三)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70分至60分(含60分)之间的公交企业,考核奖励资金在80%的基础上,按照每多扣1分再扣减3个百分点(3%)兑现。
(四)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公交企业,考核奖励资金全额扣除。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新区管委会和锡山、惠山区政府应当把考核结果作为对监管对象主要领导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无锡市优先发展城市公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综合考核评分标准
2.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3.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财务指标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综合考核评分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
企业服务质量考核 |
1.营运线路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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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运车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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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运服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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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满意度测评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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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营运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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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诉处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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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 指标考核 |
1.收入费用率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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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千车公里成本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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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千车公里油耗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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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维修费用率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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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车比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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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附件2:
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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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
考核 项目 |
项目 分值 |
基本标准 |
考核评分标准 |
考核 得分 |
|
一、营运线路(考核方法:站点随机调查) |
线路的走向及停靠站点 |
30 |
按许可按照行政许可内容开行、调整公交线路 |
每季度抽查线路条数为各企业线路条数的5—10%,未按照行政许可情况执行,擅自新辟线路或调整线路许可内容经营的不得分;考核结果取抽查线路得分的平均值作为该考核内容的最后得分 |
|
|
首末班时间 |
20 |
按照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决定执行 |
每季度抽查线路条数为各企业线路条数的5—10%,未按照行政许可情况执行不得分,考核结果取抽查线路得分的平均值作为该考核内容的最后得分 |
||
|
使用 车型 |
10 |
按照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决定执行(加班车例外) |
每季度抽查线路条数为各企业线路条数的5—10%,未按照行政许可决定执行不得分,考核结果取抽查线路得分的平均值作为该考核内容的最后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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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班次 |
60 |
班次执行率达到98% |
每季度抽查线路条数为各企业线路条数的5—10%,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加2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考核结果取抽查条线路得分的平均值作为该考核内容的最后得分 |
||
|
班次 间隔 |
60 |
按照许可和公示时间执行,延误不超过2分钟(以始发站为标准基点,考核不少于5辆车) |
每季度抽查线路条数为各企业线路条数的5—10%,班次间隔完全符合许可和公示时间得满分(高峰、平峰分别考核),考核结果取各抽查线路得分的平均值作为该考核内容的最后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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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运 情况 |
30 |
按时、如实上报各线路上月营运情况报表及本月线路营运计划 |
不按时、如实上报各线路营运相关情况的,一次扣10分,超过3次,在总分中每次扣除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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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复核 |
30 |
企业人员要服从和配合考评人员考核 |
发生不服从、不配合考核的,一次扣除10分,超过3次,在总分中每次扣除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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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任务完成情况 |
60 |
按照政府指令开通公交线路及完成各项指令性任务 |
一次不完成扣20分,超过3次,在总分中每次扣除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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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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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运车辆(考核地点:调度站或停车场) |
该考核项目每季度抽查车辆数(不区别线路)为各企业车辆数的5—10%,以单车作为考核对象,考核结果取抽查车辆得分的平均值作为该考核项目的最后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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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调 通风 |
6 |
空调车辆应配备制冷系统、采暖系统、通风换气装置。 |
1、制冷系统无效扣2分。 2、采暖系统无效扣2分。 3、通风换气装置无效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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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站器 |
6 |
配备语音合成式电脑报站设施。 |
无电脑报站或失效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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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椅 |
4 |
座椅、靠背齐全完整,安装牢固无松动,无尘土、积水及油污。 |
1、座椅、靠背不全、松动扣2分。 2、有尘土、积水及油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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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手 |
4 |
扶手杆、立柱应齐全,安装牢固无松动。 |
1、扶手杆、立柱不全不得分。 2、一项松动扣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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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 设施 |
8 |
车厢内应配置灭火器。 |
未配置灭火器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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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门 |
4 |
车门设备启闭灵活,无自行启闭现象,密封良好,设有防止夹伤乘客的胶条或缓冲装置。 |
1、启闭不灵或有自行启闭现象、密封不良扣2分。 2、无防止夹伤乘客胶条或缓冲装置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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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窗 |
4 |
车窗玻璃无缺损,闭合严密,不漏水,推拉、升降灵活。 |
1、玻璃缺损不得分。 2、闭合不严、漏水、推拉升降不灵活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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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
4 |
地板、盖板完整牢固,无积土、杂物。 |
1、地板破损,不牢扣2分。 2、有积土、杂物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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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身 卫生 |
10 |
车身外表应光洁,无污迹、尘土,雨后24小时内清洁车辆。 |
有污迹、尘土严重视情况扣2-8分。 |
||
|
玻璃 |
4 |
车厢玻璃洁净、无污迹、无缺损。 |
不洁净、有污迹、有缺损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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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灯光 |
4 |
车头灯、尾灯、方向灯、侧灯、顶灯等应齐全有效,面罩完好无缺损。 |
1、灯光失效扣4分。 2、面罩缺损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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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内 卫生 |
10 |
车内清洁,无尘土,无积水,无污迹。 |
不洁净、有污迹视情况扣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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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厢物品摆放 |
4 |
车厢内不得存放拖把、水桶、油桶等影响车厢整洁、美观等杂物。 |
车厢内存放拖把、水桶、油桶等影响车厢整洁、美观等杂物不得分。 |
||
|
标志 标识 |
6 |
各项服务标准、标识以及广告应整洁清晰,安装牢固,规格统一,位置得当,排列有序。 |
1、不整洁清晰扣2分。 2、安装不牢固扣2分。 3、规格不统一扣2分。 |
||
|
线路牌 |
6 |
头牌、腰牌应标明线路编号、起讫站名。 |
1、头牌、腰牌不齐全不得分。 2、未标明线路编号、起讫站名不得分。 |
||
|
服务 标识 |
4 |
车厢内应标有“禁止吸烟”以及“老弱病残孕专座”等标识。 |
1、“禁止吸烟”以及“老弱病残孕专座”等标识缺一项扣2分。 2、标识陈旧、破损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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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 电话 |
4 |
车厢内应标有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
无乘客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标识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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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意图 |
4 |
车厢内应张贴《乘客须知》、《线路示意图》。 |
无《乘客须知》、《线路示意图》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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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人售票标识 |
4 |
无人售票车应标有“无人售票、自备零钞、主动投币、不找零钱”和“上车门”、“下车门”标识。。 |
1、无“无人售票、自备零钞、主动投币、不找零钱”标识扣2分。 2、无“上车门”、“下车门”标识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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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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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运服务(考核方式:随车调查) |
该项目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随车跟踪考核,考核结果以检查车辆的平均得分作为该考核项目的最后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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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 着装 |
5 |
统一着装、衣着整洁、仪表端装、举止大方,并佩带服务证件。 |
1、未统一着装不得分。 2、衣着不整、仪表不端庄一次扣1分。 3、未佩带服务证件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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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饰 |
3 |
不纹身,不穿高跟鞋和拖鞋。 |
纹身,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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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知 应会 |
4 |
熟知本线路沿途站名,了解沿途较大机关、单位、街路名称、商业、旅游景点及主要换乘线路。 |
不熟知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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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话 |
3 |
使用普通话服务。 |
未使用普通话服务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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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言 文明 |
5 |
使用文明服务用语,语言规范。 |
未使用文明服务用语扣3分; 语言不规范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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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 驾驶 |
5 |
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执行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安全行车。 |
不遵守交通法规,未按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行车不得分。 |
||
|
正确使用报站器 |
5 |
正确使用电脑报站器报站、宣传,报站设施出现故障时应以人工报站代替。 |
报宣不规范、不准确一次扣2分,不报站不得分。 |
||
|
热情 服务 |
3 |
停站时,耐心解答乘客询问,有问必答; |
不耐心解答乘客询问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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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顾 五种人 |
5 |
尊重乘客,态度和蔼,照顾老、幼、病、残、孕及抱小孩的乘客。 |
1、服务不热情扣3分。 2、未照顾“五种”乘客不得分。 |
||
|
车厢灯开启 |
3 |
有条件的车辆,早晚间行车开启车厢灯,启闭时间应与路灯启闭时间一致。 |
有条件但未按规定开启车厢灯的扣2分。 |
||
|
疏导 乘客 |
4 |
有条件时,应照顾赶到的乘客上车。车厢满员时,劝导乘客等候下一班次车。严禁无故不停车或拒载。 |
1、有条件但未照顾赶到的乘客上车不得分 2、车厢满员时不劝导乘客等候下一班车扣2分。 3、到站无故不停车或拒载不得分。 |
||
|
行车 |
15 |
做到起车稳、停车稳、行车稳,车速均匀,礼让三先,不争道抢行,不相互追逐,不开快车。 |
1、起车不稳扣5分。 2、停车不稳扣5分。 3、正常情况下车速忽慢非功过忽快及急刹车扣5分。 4、争道抢行不得分。 5、相互追逐、开快车不得分。 |
||
|
停车 |
4 |
到站停车,车辆进站停稳后开门,关好车门后起车。 |
1、未到站停车不得分。 2、车辆进站未停稳后开门上下客不得分。 3、车门未关好起车不得分。 |
||
|
入站 |
3 |
按线路站点设置停靠,严禁中途停车开门上下乘客。 |
未按线路站点停靠、中途停车开门上下乘客不得分。 |
||
|
严禁 催客 |
3 |
严禁用车门催促、挤夹乘客。 |
用车门催促、挤夹乘客不得分。 |
||
|
危险品 |
3 |
对携带危险品、易碎品、易燃品、易爆品和家禽家畜的乘客,讲清道理,耐心劝阻,不准乘车。 |
未劝阻、允准携带危险品、易碎品、易燃品、易爆品和家禽家畜乘车不得分。 |
||
|
因故 换乘 |
4 |
车辆因故不能正常行驶,司乘人员应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转乘本线路后续车辆,后续车辆的司乘人员应积极协助换乘。 |
1、未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转乘本线路后续车辆不得分。 2、后续车辆的司乘人员未积极协助换乘不得分。 |
||
|
进站 停车 |
3 |
停车时车身应与道路平行,车门应尽量对正站牌,遇有积水或积雪应避开,方便乘客上下车。 |
1、有条件,但车身与道路不平行,车门未对正站牌扣1分。 2、遇有积水或积雪未避开,造成乘客上下车不方便扣2分。 |
||
|
10 |
三辆车以上同时进站,第一辆车前车门应对正站牌,前二辆车可以同时开门上下客,第三辆车及以后车辆应二次停站,开门上下客。 |
1、未按顺序进站开门上下客不得分。 2、第一辆车前车门未对正站牌扣2分。 3、第三辆车及以后车辆未二次停站开门上下客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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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 离站 |
3 |
上下乘客后车辆应按顺序即离站点。 |
未按顺序即离站点不得分。 |
||
|
清币 |
2 |
无人售票车每站应先清币后起车。 |
起车未清币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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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证 |
5 |
持革命伤残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离休老干部证、残疾人免费乘车证或卡乘车不应拒绝。开放线路持军人证乘车不应拒绝 |
拒绝持证人免费乘车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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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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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满意度测评 |
企业服务及乘客满意程度 |
300 |
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测评 |
企业各线路得分取平均值计算 |
|
|
小计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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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安全营运 |
责任 事故 |
50 |
依据公安部门提供的事故情况 |
发生一次重大主责以上安全事故扣50分,发生一次主责以下重大安全事故扣10分,发生一次主责以上事故扣5分 |
|
|
车辆 违章 |
50 |
违章率不超过5% |
依据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提供的违章记录为准,每半年考核一次,超过1次扣1分 |
||
|
小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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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投诉处理 |
投诉 受理 |
10 |
应向社会公布企业监督投诉电话,并设有专人在营运时受理乘客投诉,建立台帐。 |
1、未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不得分。 2、未设专人受理乘客投诉不得分。 3、未建立台帐不得分。 |
|
|
回复 时效 |
30 |
受理乘客投诉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
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一次扣10分。 |
||
|
回复 质量 |
30 |
受理投诉应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
受理投诉不处理、不落实、不回复,发现一起扣10分。 |
||
|
其他 |
20 |
重大恶性事件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的有责事件,经查属实的。 |
发生一起扣10分 |
||
|
10 |
将投诉情况形成月报表,上报管理部门 |
不按时上报或汇总不详细不真实的不得分 |
|||
|
小计 |
100 |
||||
|
合计 |
1000 |
||||
|
附件 3: |
|||||||
|
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财务指标考核评分标准 |
|||||||
|
考核项目 |
项目分值 |
基本标准 |
财务指标 |
评分标准 |
考核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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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入费用率 |
25 |
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收入之间的比例 |
三年平均 |
标准值 |
超过标准值,每1个百分点内 扣减1分 |
||
|
106.48% |
106% |
||||||
|
二、千车公里成本 |
15 |
各类公交车辆每一千公里实际发生的各类直接成本 |
三年平均 |
标准值 |
超过标准值,每50元内扣减1分 |
||
|
1500元 |
1500元 |
||||||
|
三、燃油(气)消耗 |
25 |
分别制订空调车、普通车油(气)耗标准,按照车辆数量计算平均油耗。 |
车型 |
标准值 |
上限 |
||
|
柴油(升/百公里) |
空调(大容量) |
50.04 |
52.54 |
超过上限,每超0.1扣减1分 |
|||
|
双层车 |
32.95 |
34.6 |
|||||
|
空调 |
32.38 |
34 |
|||||
|
其中:国Ⅲ |
34 |
35.7 |
|||||
|
柴油单车 |
18.98 |
19.93 |
|||||
|
汽油(升/百公里) |
车型 |
标准值 |
上限 |
超过上限,每超0.1扣减1分 |
|||
|
绞接车(通道车) |
31.93 |
33.53 |
|||||
|
单车 |
26.02 |
27.32 |
|||||
|
天然气 |
车型 |
标准值 |
上限 |
超过上限,每超0.1 扣减1分 |
|||
|
燃气单车 |
27.85 |
29.24 |
|||||
|
燃气(空调) |
48.29 |
50.7 |
|||||
|
燃气单车(国Ⅲ) |
29.24 |
30.7 |
|||||
|
四、车辆维修费用率(含轮胎费用) |
15 |
车辆维修费用(含轮胎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之间的比例 |
三年平均 |
标准值 |
超过标准值,每0.05个百分点内扣减1分 |
||
|
2.67 |
2.67 |
||||||
|
五、人车比 |
20 |
从业人员与公交营运车辆的比值 |
三年平均 |
标准值 |
超过标准值,每超0.05内 扣减2分 |
||
|
2.65 |
2.65 |
||||||
|
合计 |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