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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10/26 5.2k 阅读 232 点赞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7〕21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

  农村公路是指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8号)精神,结合无锡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管理养护资金渠道。保证农村公路路况完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培育竞争有序、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全面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二、明确职责,规范职能

  依据《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统一领导、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在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审核汇总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规划,编报和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落实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各市(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上报市(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市(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执行情况。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和新区交通分局是辖区内县道养护以及县、乡道路政管理的实施主体,并负责乡、村道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细则,组织编制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及发展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配合同级财政部门筹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审批乡道、村道管理养护实施计划,组织协调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不再新设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养护以及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对乡道养护、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拟订县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县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三)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是本辖区内乡道养护、村道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具体承担本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工作,拟订乡道、村道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村道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具体可由乡镇交管所承担,交管所可设专门人员(一般5-6人)负责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及沿线群众、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乡道、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三、资金筹集

(一)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需要,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县道的养护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筹集;乡道、村道的养护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筹集,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等给予适当补助。

(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对被认定管养的农村公路给予补助,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应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纳入每年的本级财政预算,县道的日常养护资金应满足公路技术状况完好的需要,大修、中修工程里程原则上不低于评定里程的8%,补助乡道、村道的管养资金应不低于省、市补助标准。

(四)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应将乡道、村道管养资金纳入每年的镇级财政预算,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应满足公路技术状况完好的需要,原则上不低于省、市补助标准的50%,乡道、村道的大修、中修工程里程原则上不低于评定里程的5%。

  四、加强管养资金监督管理

(一)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和新区交通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要设立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省、市补助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市(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分期拨付至市(县)、区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专户。

(二)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和新区交通分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完善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应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公共服务范畴,进行目标考核。

(二)各有关部门要筹措落实相应管理养护资金并确保及时到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不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不强制要求农民出钱、出物,不增加农民负担。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现有的公路管理机构、交管所进行科学定岗,合理配置人员和设备。

(四)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和新区交通分局应按照省、市的规定,结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抓紧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养护检查验收考核实施办法、农村公路桥梁检查和评定实施办法、路产路权管理规定和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制度,促进管理养护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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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