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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3/24 2.0w 阅读 205 点赞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苏人社规〔2015〕2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2016年1月1日起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保缴费前发生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2003年3月27日原省人事厅废止《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亡)认定暂行办法》以后至2015年6月1日前,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确认工伤。

  三、江阴、宜兴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苏人社规〔2015〕2号)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2016年1月1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