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1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42号、苏财社〔2011〕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147元的,再增发32元,增发后的调整标准不超过147元。
二、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达70周岁、75周岁、80周岁,领取养老待遇的街道集体企业退养人员、原郊区和新区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原郊区养老统筹小集体退休人员、市区街道福利企业二、三类劳动能力残疾人员,参照苏人社发〔2011〕247号文第一条第2款规定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标准增发待遇。
三、基本养老金(生活费)调整增加额按“见分进角”办法确定。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的调整工作,由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专门工作办公室另行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1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47号)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