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市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
为鼓励企业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进一步扩大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文件精神,现就2010年度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税收减免年检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本次年检对象为2007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持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实体认定证明》证书(副本为紫红色),符合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实体。
二、年检内容
1、核定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从业人员概念为在本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职工,以及企业采用劳务开票形式雇佣的临时用工。对部分企业雇佣临时用工采用开具劳务费发票形式支付劳务费的,要按其实际的劳务用工量折算成用工人数计入职工总数。
2、核定企业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身份。2007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企业实体,安置的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是否符合新增岗位新招用的要求。
3、核定安置人员的劳动用工和参保情况。安置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企业富余人员所具备的证明材料,是否与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4、财务管理检查。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否正确进行财务核算。
三、年检所需材料
1、《2010年无锡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实体年检报告书》(一式五份);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新增《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一式三份);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12月份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记账凭证和工资表);
5、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12月份《社会保险征缴通知单》复印件。
所有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单位吸纳安置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条件的只限于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四、时间安排
定于2011年7月开展本次年检工作。(具体日程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年检各项工作,审核工作做到认真细致、公正公平,年检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沟通解决,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讲明理由,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2、各报检企业要按照年检要求,认真填报相关表式,提供真实有效的报检材料和凭证,主动配合和接受工作人员的审核检查。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3、年检合格的企业将由年检部门在相应证件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作为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依据。
4、年检中凡发现单位有弄虚作假、伪造材料和凭证、虚报数据,骗取税收减免政策的,应取消其年检资格,并收回相关证书。年检工作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现象,一经发现查实,均按有关规定处理。
5、江阴、宜兴两市(县),锡山、惠山两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实施年检工作,并将年检工作结果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国、地税部门。
附件:附件.xls
1、2010年无锡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实体年检报告书
2、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