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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提取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2018/06/28 7.3k 阅读 211 点赞

  一、起草通知的依据及过程

  为防范资金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中心起草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提取政策的通知》,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发布。

  二、需要说明的几点内容

  (一)关于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1号)对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封存满6个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中心对现行提取政策进行梳理,新增“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政策。同时,取消新增政策已覆盖的,包括离开本市提取、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提取及职工连续失业满三年且未再就业提取三项提取业务。

  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第三条十二项要求“各地要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我市已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故取消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关于调整政策的执行时间及相关要求

  2018年7月10日起,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及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