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20〕20号)精神,加强对防疫用品生产企业用工保障,现对发放防疫用品生产企业临时性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的、经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重点防疫用品生产企业。
二、补贴标准
按照在岗参保职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性补贴。
三、发放程序
(一)企业确认。市、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企业名单,主动对接服务,企业确认春节期间在岗参保职工人数。
(二)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企业的名单和补贴金额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申请,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预算指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及时发放到位。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做好对防疫用品生产企业临时性补贴发放和信息确认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统筹地区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列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落实。严禁弄虚作假,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按规定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资金的,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资金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抽查。
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