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苏人社办〔20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按核定标准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162号)关于“对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时距法定退休不满 2 年(含 2 年),经本人申请可适当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政策继续执行。对2019年12月起按原政策申请延长,享受期限不满1年的人员,其待遇标准按新政策执行。
二、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由本人承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全市应在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基础上,6月底前实现手机申领。经办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可利用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等业务的时机,或采取网上信息推送、微信、短信、电话及其他方式,提醒参保单位及时履行告知失业人员有申领失业保险金权利的法定义务,并向参保单位发放《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指导参保单位在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将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
四、取消“60日失业保险金申领期限”规定,各级经办机构不得以超过60天申领期限为由拒发、扣发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信息比对核查工作,对核查发现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及时纠正,对冒领、骗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自身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苏人社办〔2020〕5号)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