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不符合参保主体资格单位参保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由于历史原因,从1992年开始,我市就有部分居委会、村委会等作为用工主体进行社保登记,并为所用人员或挂靠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目前这类人员在待遇享受、劳动关系处置等方面出现了诸多矛盾和问题。为此,我局于2016年11月3日就不符合参保主体资格单位参保问题,召集相关处室进行了专题会商,并形成了《关于处理不符合参保主体资格单位参保问题的会议纪要》(锡人社会纪〔2016〕39号)。要求对此问题的处理,按照此纪要口径:锁定已参保人员,以只出不进的原则进行操作。
2、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章第一百零一条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该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故从2017年10月1日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就可正常办理参保手续。
3、对确有特殊情况的不符合参保主体资格单位参保问题,可由各级政府部门结合实际提出申请,结合实际依规处理。
衷心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心支持!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4日